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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工程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年07月31日 15:46  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校各单位: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经2017年8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工程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南昌工程学院

                                                         2017年8月25日

附件: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落实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南工发(2017)6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全校学生日常管理实行分工协作,推进学校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和全要素育人。 

   第三条 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各类学生,学校发放相应的学生证、校园卡和校徽,学生证和校园卡是学生身份的证明。

第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男女同学之间交往得体,不在校园内表现出不雅言行。讲究文明礼仪,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条 学生在校不得宣传各种教会和封建迷信活动,不传播、不观看淫秽等不健康音响制品、画报书刊。

第三章  课堂规范管理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应遵守学校教学秩序及相应管理规定。课堂是教师授课、学生学习的主要场地,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集中精力,认真听课。

学生应自觉遵守文明礼仪规范。上课时服装整洁,仪表端庄,不化浓妆,不留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发型,不穿拖鞋、短裤、背心、超短裙、袒胸露背服装进入课堂。

第十条 学生应按时上课,上课铃响之前进入教室,做好课前准备,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班干部做好课堂考勤。同学若迟到,应在教室外向老师行礼报告,得到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需事先履行有关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事后补假。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课堂纪律,保持课堂安静,关闭手机等通信工具,认真听课并做好课堂笔记。上课期间不随意走动,不讲话喧闹,不睡觉,不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十二条 学生应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不随意搬动桌椅和设备,保持清洁的教学环境,自觉维护教室内及走廊卫生,不得携带食物进入教室,不得在课桌、教室墙壁等处涂抹刻画。

第四章  宿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门禁管理,学生凭校园卡出入学生公寓。学生应按照指定(选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未经学校准许,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床位。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审核后,到学生社区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方可到外住宿。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对晚归和彻夜不归的学生,公寓管理人员要加强教育并报送学生社区管理办公室和学生所在学院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垃圾袋装化,学生每天在规定的时间将垃圾投放到公寓门外指定地点,提倡垃圾分类,爱护环境。

第十七条 学生不准在楼(宿舍)内私接电线,不准使用热得快、电炉、电水壶、电热毯、电冰箱、电饭煲等违规电器,以防发生火灾。

第十八条 学生不准在公寓内赌博、留宿异性、养各种宠物。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租赁、有偿维修、经销(代理)等商业活动。不得举办舞会、歌会和各种球类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区对学生的日常表现实行操行分评定制度,学生学期操行分根据所在宿舍的内务卫生分和个人操行表现综合而定。个人操行分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和学生评奖评优考量依据。

第五章  课外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可在校内成立或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内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开展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校师生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工作中抓细抓小,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外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二十六条 如学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并及时掌控舆情。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须报请学校保卫处同意,同时组织者需提供安全应急预案,保卫处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必须在事发的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报告,启动学校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其性质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地妥善加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确保重大情况信息畅通,宣传部门要及时掌控舆情,防止事态扩大。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