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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年07月31日 15:39  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校各单位: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经2017年8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南昌工程学院

                                            2017年8月25日

附件: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南昌工程学院章程》(南工党发[2015]5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学校国际合作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学校制定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所交学费可由学校保管,户口可保留在学校或迁移原籍。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学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予以注册。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因中途转学、转专业、留(降)级、退学、留(降)级试读等学籍变动发生学费退费、收费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费或退费。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平时学习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满60分为及格,成绩及格及以上获得规定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

如成绩出现差错,学生应在考核结束后的学期开学第一周向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提出,由任课教师提交修改成绩申请,经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审核、汇总后,在开学第二周统一办理成绩修改手续。逾期者,不得修改成绩。

成绩修改未获批准前,原成绩符合补考条件者可参加补考,原成绩不符合补考条件者,可在补考举行前申请先行补考,待成绩修改批准后,根据修改后成绩是否符合补考条件确定补考成绩是否有效,未按上述要求参加补考者按自动放弃补考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考前持学校医院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缓考,经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可参加缓考课程该学期的补考,其成绩按补考记录。补考不能缓考。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缺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缺考者不能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 课程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程绩点是考核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课程绩点按学生课程成绩进行折算。

绩点折算方法如下:

课程成绩

100-90

89-85

84-82

81-78

77-75

74-72

71-68

67-64

63-60

<60

课程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5

1.0

0

平均绩点是学生评优评奖、免听、免修、免考及授予学位的依据。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计算如下:

1、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2、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内容,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出具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提出申请,报所在教学单位审核,经体育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批准,由任课教师根据其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锻炼活动和考核项目,考核合格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等学校有关规定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校园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0”分,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被学校录取,其已获得学分,学校审核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包括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实行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可充抵相应课程成绩与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德育档案,根据学生德育表现,设立德育学分与德育淘汰学分。毕业时处在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处分期限内累计的德育学分不为负为合格。计算公式如下:

德育学分=处分期限内获得的德育学分之和﹣处分期限内获得的德育淘汰学分之和。

学生在德育方面有如下突出表现,经学生本人申请,由所在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计算德育学分。计算标准如下:

1、学生的志愿者服务按达到最高星级计算德育学分,二、三、四、五星级分别计1234学分;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校级、省级、国家级奖励或荣誉(智育、体育方面的除外),以就高原则分别计148学分。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限内,计算德育淘汰学分。计算标准如下:

1、警告1次计1学分;

2、严重警告1次计2学分;

3、记过1次计3学分;

4、留校察看1次计4学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转专业管理办法。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可在校学习的一、二年级期间转专业,相关工作在学生第一、二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可以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不能在本专业学习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属实的;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有专长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接收单位考核、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对其它专业有兴趣,申请转专业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已注册、缴费学生;

2、遵纪守法,无纪律处分;

3、已修课程考核均合格;

4、在全校范围内转专业者,前一学期所有课程平均绩点2.3以上;在本教学单位范围内转专业者,前一学期所有课程平均绩点2.0以上。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3、在本校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4、正在休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的流程:

1、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

2、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拟转入教学单位审批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

3、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转入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专业跨度较大,原专业和转入专业同年级已修课程差异达到18学分的学生转专业,经批准后应转入低一年级。凡转专业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年级的相同标准缴纳学习费用。

学生转专业后,转入教学单位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及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原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教学内容不同,视其课程性质可充抵专业选修课或通识任选课学分。学生应补修转入专业的未修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办理流程:

学生转出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确认、教务处审核;

2、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教务处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4、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转入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并提供相关转学材料;

2、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拟转入公示;

4、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6、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学校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本人提交休学申请,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休学。休学一次以一年为期,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时间,计入学习期限。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因伤、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且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病假、事假等)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

3、经个人申请,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创新创业的学生;

4、学校认为须休学的学生。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有关手续后,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校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学费参照复学就读年级收费标准执行。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明,由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  留(降)级、退学、留(降)级试读

第三十三条 连续两学期内未获得本专业年级应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8学分者,给予留(降)级处理,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习情况自愿要求留(降)级。留(降)级学生原已取得的学分予以认定,学费按就读年级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从第三学期开始,未获得本专业年级应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2分者,给予退学淘汰处理。退学处理名单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士官生留级、降级、淘汰或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到部队服役的,可以转入相关普通专业,学校没有相关普通专业的,可以跟班试读。

第三十五条 对达到退学淘汰且未欠缴学费者,可给予一次留(降)级试读(以下称“试读”)机会。申请试读学生应在所在教学单位公示拟上报退学名单的一周内,向学校提交试读申请。若逾期,学校不再办理试读手续。

准予试读的学生,从批准之日起,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缴费标准按下一专业年级收费标准执行。在试读期间,退学试读生不论何种原因中断试读,所交费用一律不退回。试读期间对造成退学的课程应自主学习,试读前已合格的课程可免修。

试读期间一般不得休学,不享受各类奖学金以及有关医疗待遇。

试读期为一年。学生在试读期满后,没有达到留(降)级规定学分的,可随试读所在班级学习;试读期满后,仍达到留(降)级规定学分的,按留(降)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教学单位提出、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士官生不按规定应征入伍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同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因特殊情况无法交当事人的,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育学分合格,课程成绩合格,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素质拓展学分合格,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三方参与的毕业预警机制,指导、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二年内可自主返校补修未获得学分的课程、返校考试不合格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二年后,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社区的建设、检查、评比等工作,强化学生在社区的思想教育和各项管理。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推荐参加市、省(部)及国家各类评优及表彰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的种类包括:

(一)综合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干)、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标兵等;

(二)奖学金类:普通奖学金、助学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等;

(三)单项奖励类:学习标兵奖、文体标兵奖、社会实践奖、精神文明奖、科技创新奖、学术进步奖、勤工助学标兵奖、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等;

(四)其他奖项类:学校相关部门设立的奖项、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的需要新增补的奖项、社会资助奖项等。

学校奖励和表彰的形式有: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牌);

(三)给予物质奖励(奖励金或奖品)。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访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根据学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学生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学校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相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江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七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对涉及学籍管理、学生管理、学生权益保障等内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南工字[2006]6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