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肃校规校纪,鼓励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积极上进、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国际合作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设置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期满后,可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1、处分期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2、处分期内未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3、处分期限内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服务或各类实践教育活动获奖,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需完成学校志愿服务工时40个,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需完成学校志愿服务工时80个;
第五条 学生毕业时因处分期未满需申请提前解除者,学校可依据该生实际表现,决定是否予以解除。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处分期满后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2、学院评议。学院根据学生日常表现,对照条件,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第七条 学校作出解除的书面决定由学生工作处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八条 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将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