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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时间:2024年01月01日 10:07  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学校学生工作中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或者不当的具体学生工作行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学生工作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利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南工发(2017)66号]《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南工发(2017)68号]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有关部门的具体学生工作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受理学生申诉、作出复查结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的部门是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具有表决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生具体申诉所涉及的问题,邀请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学生具体申诉处理,不具有表决权。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学生工作行为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其适用的适当性,拟订学生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办理学生因不服学生申诉复查决定提起法律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生申诉的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给予其本人的行政处理、处分不服的;

(二)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满意的;

(三)认为学校有关部门的其他具体学生工作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认为学校有关部门的具体学生工作行为所适用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适当,在对具体学生工作行为提出申诉时,可以一并提出对具体学生工作行为所适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适当性的审查申请。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

第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的具体学生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或其代理人是申请人。

同申诉的具体学生工作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申诉。

学生对学校学生工作具体行为不服申请申诉的,作出具体学生工作行为的部门是被申诉人。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申诉,应以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说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人在申诉复查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学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申诉。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确有新的申诉理由的,应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期间,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学生申诉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申诉副本发送给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学生工作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诉人的答复及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具体学生工作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符合规定,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学生工作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变更;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使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学生工作行为明显不当的。

三、决定撤销或变更该具体学生工作行为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或变更决定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依据学校学生工作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意见,报上一级部门直至学校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若事由复杂,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提前告知学生,可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前,学生要求撤回申诉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复查工作终止。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学生和相关部门都应当履行决定。拒不履行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学生申诉的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决定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当。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被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可以旁听。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或请其他证人到场;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或者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不作出复查决定的;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在申诉复查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三)被申诉人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学生工作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学生申诉的;

(四)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查决定的;

(五)申诉人借申诉为名寻衅闹事、或不执行复查决定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依校纪校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