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包括以下十一类:
1.经乡村振兴局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
2.经乡村振兴局确认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
3.经乡村振兴局确认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家庭学生;
6.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7.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8.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9.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10.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突发严重情况影响入学就读的学生;
11.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三、评定时间:每年9月份
四、认定流程: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认定特别困难学生需提供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
2.民主评议。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须在班级(同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和评议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3.审核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院专业实际情况等认真审核班级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将经过审核后的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和审核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复核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审核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将复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建档备案。
5.建档备案。学院根据学院复核结果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动态调整管理
1.困难变不困难。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家境好转需要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以书面形式提交至辅导员处,学院审核并留存书面材料,撤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同时提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更改信息库。
2.不困难变困难。学生因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应向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学院审核后提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添加新申请学生信息。
3.避免“突击认定”。先认定,后评选,是确保资助工作公平、透明的基础,各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认定工作,避免在奖助学金评选时“突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