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评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评优奖励工作,引导广大学生锐意进取、争先创优、全面发展、奋发成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优奖励的对象为在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且参评期内无补考、无违纪处分现象。
第三条 评优奖励项目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
第四条 评优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励金和荣誉证书等形式给予奖励。
第五条 评优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评优的类别和条件
第六条 三好学生的评比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参评学年度两学期均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毕业班学生获得一次奖学金),并获学院及以上表彰奖励(不含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4、学生社区操行分80分(含)以上;
5、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的5%。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学生干部工作,工作能力强,有奉献精神,工作业绩突出,团结同学,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良好,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列班级前50% ;
4、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满一年;
5、学生社区操行分80分(含)以上;
6、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的5%。对在校团委、学生会任职且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由学校破格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比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在校期间综合测评平均分列班级排名前10%,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获得良好及以上;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其它有意义的活动;
4、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的10%。
毕业时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到边疆地区工作;或表现优秀、做出突出贡献,经学院推荐、学校批准,可以破格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以《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为依据,根据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按比例评定一、二、三等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综合测评必须列班级(专业)前5%,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3.5分以上(专科生学习成绩基本分80分以上),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
2、二等奖学金评选条件:综合测评必须列班级(专业)前15%,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3.0分以上(专科生学习成绩基本分75分以上),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8%;
3、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综合测评必须列班级(专业)前30%,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2.5分以上(专科生学习成绩基本分70分以上),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5%;
第十条 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专项奖学金设科技创新奖和学术进步奖两个奖项
1、科技创新奖评选条件:在国家、省(部)级举办的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或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表现突出;每学年奖励名额不超过20名。
2、学术进步奖评选条件:学术能力强,以南昌工程学院为作者单位的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可放宽至第二作者),或在国家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了论文;每学年奖励名额不超过20名。
第三章 学生评优的时间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评优时间安排。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不参加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比一次;优秀毕业生每届评比一次。
第十二条 学生评优工作程序。各奖项的评定工作按照学生申请、班级评议推荐、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的自下而上的程序开展。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管理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表彰奖励形式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金,其他奖项均为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额度为:一等奖学金500元/人、二等奖学金300元/人、三等奖学金200元/人。
第十五条 专项奖学金的奖励额度为1000元/人。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为学生评优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相应的组织、评审和表彰奖励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院负责各奖项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对拟表彰奖励的学生名单分别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