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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年07月31日 15:49  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校2019年3月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现将《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公布,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南昌工程学院

                                                             2019年3月29日

附件: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研究生、本科、专科学历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类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来华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学生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处分期重新计算;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学生所在学院应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违纪事件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二)受他人威胁或诱骗者;

(三)其他可从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破坏学校声誉者;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差、不交代事实或作伪证者;

(三)第二次及以上违纪者;

(四)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教唆者、积极参与者;

(五)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恐吓、威胁者;

(六)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依法赔偿损失,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受违纪处分者,给予以下附加限制:

(一)受处分者取消违纪处分期内一切评优资格;

(二)受处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其违纪处分期内校内外一切资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党、团员受纪律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给予党、团员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学生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参加恐怖组织或者恐怖活动等行为者,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深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已构成刑事犯罪而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者,或受到刑事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但没有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起诉或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撤销纪律处分;

(六)因侵权行为,经确认给其他合法民事主体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应退还赃款、赃物和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伪造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偷窃放哨、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参照偷窃行为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内外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即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或挑起学生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聚众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邀约校外人员滋事,引起争吵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挑起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斗殴,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做伪证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法医鉴定造成轻伤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一)辱骂他人,经制止、教育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诽谤、恐吓、陷害他人或集体,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一)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提供场地、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赌资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赌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妨碍学校公共管理秩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一)不尊重教师、无理取闹、公开顶撞或威胁教师的,给予警告处分;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向教职工赠送钱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公共集会、文体活动、公共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或在公共场所起哄、打闹、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四)在校园内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涂乱画乱贴、乱扔酒瓶等杂物,以及采摘树枝、花木,破坏校园环境,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各项管理规定,干扰或影响教学、学习、活动、生活等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六)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学校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监控设备等,引发不安全因素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除没收违禁品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外出实习,违反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经教育说服无效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寝室等场所严重影响教学及他人学习、生活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或私贮货物(商品)并贩卖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非法经商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及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道德行为规范,生活作风越轨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一)观看、传播、制作淫秽书刊、字画、图文或音像制品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骚扰、猥亵异性或有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与异性交往不注意影响,举止失态,败坏校风和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参与色情服务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擅自调换寝室或拒不执行学校的寝室调整安排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寝室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床位出租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公寓作息制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休息,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寝室者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学生寝室私自拆接电源、改装配电设施者,存放、使用违规电器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除扣留该物品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或人员财产损失者,视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网络安全法和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学校有关文件、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进行造谣、传谣、传播非法内容或以其他手段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言论,煽动群体性事件等有损学校声誉,危害校园稳定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或利用黑客软件、计算机病毒、系统漏洞等手段攻击网络、计算机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作、危害系统安全、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计算机及网络操作权限)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或盗窃他人帐户操作计算机及网络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累计学时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天数(不含法定休息日)达到下列数额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5—19学时或3—4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5学时或5—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6—35学时或7—8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36—49学时或9—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50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国家及其他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组织的考试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考试违纪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允许使用之外的物品(含书本、资料、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的;

5)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等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不允许带出考场的资料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 考试违纪的处理:

考试违纪的科目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1.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电子设备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5)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6)复制他人考试内容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

7)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组织作弊,利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2. 考试作弊的处理:

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对考试作弊行为中的第(7)(8)款所述的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是指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1.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并查实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2.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理:

   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对实施作弊行为中3)(4款所述的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如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或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按本规定应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署后,下发处分决定;对按本规定应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监考教师应及时填写监考记录卡,说明违纪情节,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按本规定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署后,下发处分决定;对按本规定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一)学校各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应及时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开展调查。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或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可提请学校保卫处负责调查,由保卫处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应在调查材料齐全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裁量不当或未按规定作出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有关学院重新审议。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理意见;

(三)对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有关学院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指定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人员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并可口头告知学生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学校相关部门、学生本人和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为学生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室,日常工作由监察室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有关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

(三)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建议送达原学生处分决定审批部门。原学生处分决定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建议,依据本规定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期间,学生可以参加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处分,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南工发[2017]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