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实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审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团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社区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部分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并指定专人负责。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须认真规范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经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组长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担任,成员包括班委和不少于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人数10%的学生代表等。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公示。班主任须按照认定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工作,一经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学费和住宿费以计划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以南昌市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参照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第九条 学生家庭年收入无法负担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或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低于南昌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学生个人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高消费行为者可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档次。
第十一条 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
2、单亲家庭且经济困难的;
3、家处贫困地区农村或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
4、家庭多子女上学(非义务教育)的;
5、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身体残疾或有重大疾病的学生;
3、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
4、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且治病开支压力大;
5、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生源所在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
7、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严格按照本办法制订的认定工作程序进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和信息档案的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认定和信息档案建设工作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学生向班级提交《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南昌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往年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再提交《家庭情况调查表》。
2、班级民主评议。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和认定申请表,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可参考学生“校园一卡通”消费数据分析,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并在班级(同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调查表、认定申请表和评议结果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
3、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认定。学院评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异议。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书面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可根据情况做出调整。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将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如已受到资助的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对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作出调整,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主动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变更信息库必须按班级——学院——学校逐级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清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1、购买高档消费品或有高消费行为的;
2、未经批准在外租房或沉溺网络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消费行为且经教育不改的;
4、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不当消费行为的;
5、不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学院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建档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参与社会实践情况进行跟踪,并作为学生评奖受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南昌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南工学工字[2015]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