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5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范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在籍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参评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参评对象为二年级(含)以上的在校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综合素质高:学年所修课程初次考试无不及格记录,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本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5%以内,且两者均须排名前30%(含);
5、为所评学年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总指标,提出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下达到各学院。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评议推荐。由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3、学院评选推荐。各学院对各班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评选,确定推荐学生名单予以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有关资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评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审查合格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5、总结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形成报告,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汇总表》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的推荐意见,按要求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励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经教育厅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各级学生组织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评审办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的精准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