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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考纪 整顿考风”主题教育活动学习材料
时间:2013年10月29日 16:53  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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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重要讲话、文件

1、金志农校长在2013级新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2、南昌工程学院深入开展“严肃考纪  整顿考风”主题教育活动方案

第二章  规章制度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细则

3、南昌工程学院考生考场纪律

4、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课堂基本规范

第三章  警示案例及原因分析

1、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典型案例之“请人替考”

2、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典型案例之“请人替考 替人考试”

3、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典型案例之“携带手机、电子设备”

4、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典型案例之“携带考试纸质材料”

5、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典型案例之“公共基础课考试舞弊”

6、学生考试违纪原因分析

第四章  倡议之声

南昌工程学院诚信考试倡议书







在2013级新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校长 金志农

(2013年9月11日)

尊敬的各位家长,亲爱的各位新同学,老师们:

上午好!

今天,我们怀着无比喜悦的心情,为来自五湖四海的2013级5043名本专科生和51名研究生隆重举行开学典礼。首先,我谨代表全校2万余名师生员工,对同学们加入南工这个大家庭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祝贺!向支持你们的家人、教导你们的老师表示诚挚的感谢!

作为新中国最早设立的水利院校之一,南昌工程学院自1958年创建以来,始终与祖国荣辱与共,与求知青年风雨同舟,为民族的振兴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倾心奉献,为青年成长成才辛勤耕耘。五十多年风雨兼程,五十多年上下求索,南工已发展成为国家水利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特色水利大学。这里名师荟萃,有国家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有全国优秀教师、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900余名专任教师中半数以上拥有高级职称、70%以上拥有硕士以上学历,他们将是你航行的指引灯塔。这里桃李芬芳。建校五十多年来,五万余名莘莘学子从这里走向社会,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晓华、国家一级建造师谢剑锋、美国康明斯发动机公司高级工程师圣小珍、国际名模著名影视明星齐芳等一批优秀校友成为行业精英、业界楷模,这些师兄师姐将是你们学习的楷模和追赶的目标。这里底蕴深厚。学校拥有省级重点学科、省重点实验室、省高校重点人文社科基地、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省教学科研团队等众多省级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还有价值1.3亿元的各类先进教学仪器设备和两千多亩现代化的校园,这里将会是你学习成才的沃土。这里景色怡人,烟波浩渺的瑶湖,静谧蜿蜒的六干渠,婉约清新的北湖长廊,灯火阑珊的图书馆,伟岸雄奇的坝式建筑,这里将是你纯洁心灵的净土。

南工,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这是一个温馨的家园,在这里,同学们即将开始丰富多彩的求学生涯,开启充满希望的探索之旅。作为三个月前新到任的校长,作为南工的新成员,我希望与5000多名新同学一道,去感触南工的灵魂,熔铸南工的精神,培育南工的气质、镌刻南工的烙印,做一个顶天立地的南工人!借开学典礼的机会,有三句话与同学们共勉:

第一句话是,今天的步伐决定明天的风景——华丽转身、融入南工。前几天同学们集中报到时,我更关注的是提着大包小包的你们的父母们,媒体称之为“中国式开学”。对于你们的父母来说,这是第一次把自己的孩子放在了遥远的地方,有的当天就返回了,有的住在了几十块钱的便宜公寓,吃的是路边的小摊。他们风尘仆仆,留下的是“心头肉”,带走的是“成才心”,不变的是“父母爱”。有的同学可能会说,自己快二十岁了,难道还不会生活吗?是的,因为这个时期的生活环境不同了,不再有父母为你们操持一切,不再有老师叮嘱你每一个细节,不再有人宽容你作为孩子的无知甚至无理。当送你们来校的父母不舍的离开,当中学生活亦渐行渐远,你独立站在大学的天空下,呼吸着从未有过的自由空气时,你是否需要思考一下,接下来该怎么办?你开始要慢慢习惯对付生活中各种麻烦、失意、误解、冷遇,习惯和从不相识、性格迥异的人在一起度过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集体生活,习惯在竞争与合作、坚持与变通、确定与怀疑的矛盾关系中走“平衡木”,习惯在各种诱惑压力面前把“方向盘”。所以,从今天开始,从现在开始,希望同学们能尽快把握大学学习、生活的节奏和特点,了解南工的昨天、今天和明天,转变角色、融入南工,与南工一起欢快前行。

第二句话是,今天的选择决定明天的成就——学会选择、懂得取舍。不可否认的是,浮躁的、功利主义的社会心态对今日中国之大学的普遍侵蚀,使得我们有时很难坚守作为一所大学和做为一个学生的本分。也许,从报名那天开始,不少同学整日脚步匆匆,看似忙碌,考各种证书,参加一些看似热闹的活动,但内心深处却没有坚定的目标和方向,更谈不上真正的热爱和坚持,在喧嚣中随波逐流,在慵懒中充满茫然。大学不同于中学,这里没有人去强迫你学习,没有人安排你的自习,早晨没有人催命似的喊你起床,班主任也不会像间谍一样在你不注意的时候突然出现在偶尔偷懒的你的身旁……甚至翘课,甚至不吃早饭,乃至午饭,甚至与异性同学自由交往——都不会有人特意地关注你,干涉你,你的大学生活你做主。过几天,校园里就会展开“百团大战”,百余个学生社团会拉你“入伙”;“待遇丰厚”的校园招聘会使你目不暇接,跃跃欲试;而同时,校园外星罗棋布的网吧也会向你招手,热切期盼你放下书本,掏出父母的血汗钱,挑灯夜战网络游戏。凡此种种,诱惑多多,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会让你眼花缭乱,纷繁复杂的校外世界会让你迷失自我。刚入大学的你,要学会的是选择,选择自己可以做的、应该做的,学会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负责。要懂得取舍,抵制诱惑,要敢于向内心深处那个“魔鬼”说“不”,勇敢地舍去那些本不应该属于你的东西,做自己的主人,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经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自我,排除各种干扰,朝着自己既定的奋斗目标努力前行。

第三句话是,今天的态度决定明天的高度——确定目标,奋勇向前。著名作家柳青在他的《创业史》中有这样一句话:“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轻的时候。”大学便是你们最紧要的一步。因为,这可能是你最后一次系统性地接受教育,这可能是你最后一次将大段时间用于学习的时期,也可能是最后一次可以有较高的可塑性、集中精力充实自我的成长历程,这也许是你最后一次能在相对宽容的,可以置身其中学习为人处世之道的理想环境。我知道,你们考入南昌工程学院,有人欢喜,有人伤悲,有人在为没有考上更理想的大学或专业而惋惜哀怨,有人为家庭困难、囊中羞涩暗自伤悲,也有人为不如室友美、没有同学帅顾影自怜,怎么办?我的建议是,在这样一个人生的紧要关头,快快收起你的哀怨彷徨,确定自己的理想和航向,好好的规划自己三年或四年的大学生活,并为之矢志不移地付诸具体行动,不要去想那些你一时无法改变的事实,朝着你的目标勇敢前行。当你有目标、有方向后,你不再整日为毫无意义的事情“打酱油”,不再因稍有难度的学习任务“躲猫猫”,而是始终朝着自己的理想迈着坚定的步伐,不再惋惜、不再迷茫、不再蹉跎。当别人感慨“神马都是浮云”的时候,要坚信学习不是“浮云”,它只会让你成为真正的“神马”,遨游天际。南工的学生就应该有这样的勇气和霸气,应该有这样的信心和决心,应该有这样的担当。从现在起,从此刻起,立志做一个“高在人品”、“富在才学”、“帅在行为”的“高富帅”,做一个“甜在学知”、“素在举止”、“纯在心灵”的“甜素纯”,做一个有理想、有追求、勇于担当、敢于拼搏的南工“90后”!

当然,今天的新生中还有“80后”,那就是我们的研究生,对我们的研究生同学,我还要多唠叨几句,虽然你们人数不是很多,却代表了当前学校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是师弟师妹的标杆和榜样。所以也借此机会向你们提三点希望:一是希望你们多点浪漫。这个“浪漫”不是指人际关系上的“浪漫”,也不是艺术史上的“浪漫主义学派”。我是说思想上要“浪漫”一点,无拘无束,天马行空,“胡思乱想”,才能搞好研究。没有胡思乱想,哪来奇思妙想?所以希望研究生同学们多点“浪漫”。二是希望你们多点纯真。对待学术研究、专业技能要有一颗纯真之心,要排除一切干扰,心无旁鹜,把心思专门用在做学问上面、用在提高自身实践能力上。三是希望你们多点原创。在学术的殿堂里只继承前人的遗产,不创造新的财富,犹如“嚼别人的咬过的馍”,不仅丢人,而且无趣,尤其你们作为中国研究生教育的新生代,希望在你的研究生生涯多来点“DIY”。

同学们,简短的开学典礼很快就会结束,而属于你们的美好大学生活才刚刚开始。大学的美好,不仅在于它可以启迪智慧,更在于它可以塑造灵魂;不仅在于它可以传递真理,更在于它可以允许质疑;大学的美好,不仅在于它可以耕耘幸福,更在于它可以包容失败;不仅在于它可以拥抱青春,更在于它可以相信未来。此时此刻,我仿佛看到了一幅正在展开的美好画卷,在那画卷上,是你们跃动的青春,是你们灿烂的未来!同学们,请带上学校的期望和祝愿,带上你们的热情和梦想,去开启属于你们的大学时代吧!

谢谢大家!



深入开展“严肃考纪、整顿考风”主题教育活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考风建设,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校开展“严肃考纪、整顿考风”的主题教育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

端正考风、促进学风

二、活动时间

2013年9月下旬开始至2014年1月中旬

三、工作步骤

我校深入开展“严肃考纪、整顿考风”的主题教育活动分为“提认识、查问题、定措施、见效果”四个阶段,即第一个阶段为考风建设专项学习,第二个阶段为调研考风现状,第三个阶段为制定加强考风建设的措施,第四个阶段为做好本学期期末考试工作。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各院(系、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考风建设专项学习,积极参与剖析考风现状,积极参与建立良好考风的长效机制,积极参与做好本学期期末考试工作。

(一)考风建设专项学习(9月下旬-10月下旬)

1、召开深入开展“严肃考纪、整顿考风”主题教育活动工作布置会。学校将召开“严肃考纪、整顿考风”主题教育活动工作布置会,各院(系、部)要召开全体教师参加的动员会,让广大师生深刻领会全校开展“严肃考纪、整顿考风” 主题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活动的主题、目的、方法步骤。

2、组织“严肃考纪、整顿考风”主题学习教育活动。一是各院(系、部)组织学习金志农校长的《迎接发展新挑战,谋求内涵新跨越——在新学期工作布置会上的讲话》报告,统一对“严肃考纪、整顿考风”的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考风建设的内涵;二是学校编印《严肃考纪整顿考风》专题学习材料,各院(系、部)利用院(系、部)集中学习、教研室活动的时间,开展专题学习,使教师明确课程考试规章制度、考试工作责任和要求;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使学生明确课程考试规则及要求等。

(二)考风现状的调研(10月中旬-11月上旬)

1、深入调查考风现状,查找考风存在的问题。树立良好的考风,保证考试的客观、公平、公正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从教师、学生两主体,从教学工作、学生工作两方面,多形式、多层次的深入调研考风现状。

2、深入剖析考风现状,查找考风不正的原因。根据查找的考风问题,从学生学习动力、学生不健康的心理因素、课程教学评价方式、考试组织与监考教师责任感等方面剖析考风不正的原因。

3、主要采取座谈交流、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师生对考风考纪的意见和建议。校有关职能部门以联合调研形式深入教学单位倾听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各院(系、部)要深入教学一线,征求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采取公开电话、电子邮箱、设置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听取师生对于严肃考纪整顿考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各教学单位于10月30日前提交本单位的考风现状调研报告。

(三)制定考风建设的措施(11月上旬-12月上旬)

1、强化教师的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一是学校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教师针对所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二是学校继续加大课程试题库、试卷库建设力度,鼓励更多课程实施考教分离,切实发挥以考促教、以考促学的作用。三是任课教师研究课程考试内容的改革,注重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推理和应用能力,根据不同的课程性质,丰富考试的题型,提高考试的效度。四是任课教师改革课程教学评价体系与方式,注重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根据课程性质和学习要求,可以采用开卷、闭卷、课程论文、技能测试等评价方式。

各院(系、部)要根据课程性质和课程特点,重点抓好本学期开课的核心课程的教学评价改革,以点带面,全面带动课程教学评价方式的改革,并于12月上旬汇总提交本单位的课程教学评价实施方案。

2、强化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高教育效果。一是学校创新诚信教育模式与方法,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师生兴诚信风,育诚信人,铸诚信魂,培养学生的诚信素质。二是在学生中营造“立德树人、诚信做人”的良好氛围,推动优良学风、校风的形成。三是深入开展考风考纪教育,通过对考试纪律、校规校纪的学习,典型事例的警示等,重申学校对学生考试作弊的有关规定以及考试作弊带来的严重后果,进一步严肃考纪,整顿考风。四是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通过将学生的诚信记录作为其学生档案的重要内容,且与学生的各种评优评先挂钩,从思想上减少考试作弊的动机和行为的产生。五是加强诚信教育效果专项考评,学校将把各院(系、部)学生诚信考试教育效果、考试违纪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年度考核,针对有考试违纪学生的班级,学校将取消该班级当年集体评优资格。

各院(系、部)要根据本单位学生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加强考风考纪的实施办法。创新工作方式和教育方式,精心开展好主题教育活动,提高学生诚信教育效果,并分别于11月上旬和12月上旬提交本单位的诚信教育实施方案和活动总结报告。

3、强化考试过程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氛围。完善校、院(系、部)两级巡考制度,以分管教学的校级领导为组长,组织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学生工作处及各院(系、部)领导赴考场进行巡视检查,形成学校多个部门齐抓共管的考试氛围,为创造优良的考风提供保障。

4、强化考试规章制度的执行,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一是完善课程考试管理办法,使我校各级干部积极参与考试监考工作,使监考教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二是按照总体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建立标准化考场,有效改善考场环境,进一步提高监考工作质量。三是加强监考教师的培训,提高考纪意识。四是严格执行学生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对于发生的任何违纪作弊行为,一经查清事实真相,从严从快处理并及时公告,以实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彻底打消学生对考试作弊的侥幸心理,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做好期末考试工作(12月上旬-学期末)

1、开展期末考试考风考纪的专项教育活动。一是召开校、院(系、部)两级期末考试工作动员大会,对全体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考试工作布置与考风教育。二是开展学生诚信教育系列活动,宣讲考风考纪,塑造诚信品质。

2、全面贯彻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一是狠抓课程考核方式方法,严格试卷审核制度,规范试卷印制流程,实施“百名干部下考场”活动,严格考场纪律,规范试卷评阅、评分工作。二是学校、各院(系、部)设立考风考纪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三是组织校、院(系、部)两级考风巡视,在全校范围内形成公平、公正、诚信的良好考风。

四、工作要求

1、各院(系、部)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落实,按照学校要求,制定本单位“严肃考纪、整顿考风”主题教育活动的工作方案,在规定的时间节点认真组织实施各阶段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学校考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院(系、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的宣传,扩大影响,形成氛围,理直气壮抓考风,轰轰烈烈树诚信。在全校上下做到思想统一,行动一致,在师生之间做到人人知晓,个个主动。

3、各院(系、部)认真做好“严肃考纪、整顿考风”主题教育活动的工作总结,努力形成考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以良好的考风促进学风,使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细则

南工学字[2012]23号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年第33号令)及《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南工学字[2008]43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统称为课程)的考试(包括考试和考查),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在考场或学校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进入考场后,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携带手机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多领试卷未及时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考试结束时不按规定交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发现在桌面、墙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不具有考试资格,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四)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考试作弊行为者。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考生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威胁、诽谤、诬陷、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者。

第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他人拿走试卷、答案或草稿纸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考试过程中多领试卷并多答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开卷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书、笔记、资料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试题答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给予双方留校察看处分;

(九)通过借用或者借给计算器、橡皮擦、纸条、草稿纸等物品或用其他各种方式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试题答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计算器等有文字存储功能的各种设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利用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发送、接收和搜索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被考试工作人员认定考试违纪后,态度粗暴,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组织团伙作弊者;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者;

(四)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五)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教师评阅试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通过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在学校开展考试违纪调查中,凡本事件涉及者积极检举、揭发他人在本事件中的考试严重舞弊行为,视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九条  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含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和英语等级考试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年第33号令)规定,参照本细则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2年9月起实施,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南昌工程学院考生考场纪律


一、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非应试学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或一卡通),省内组织统考还需带准考证,并将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备查。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按学号或监考教师指定的顺序就座。对于不服从安排的考生,监考教师可以不发其试卷。对无理取闹、违纪的考生,监考和巡视人员有权视情节轻重当场做出处理,直至取消考试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考生除携带答卷必须的文具外,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特殊考试科目经主考同意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书籍、笔记、练习本等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交监考人员保管,否则一经发现,按作弊论处。开卷考试所需的书籍、笔记等由命题教师指定。考试期间,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生不允许互借文具。

四、考生应自觉保持考场肃静,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左顾右盼,不得大声喧哗。如试卷有字迹不清或遗漏,学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已答过的试卷卷面应朝下放置。

五、试题、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得带出考场。

六、考生在考试中不得出现传递纸条、夹带、偷看、交谈、念读、互换试卷、看他人答卷、抄袭、帮他人做试题、接发短消息、利用手机查询答案、请人代考、替他人代考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七、当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停止答题,将有文字的一面向下放在桌上,且一律不得随意站起交卷,应按监考教师要求交卷。待监考人员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退场。

八、对考试不交卷者、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或者未交卷而谎称交卷者,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考生相应纪律处分。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课堂基本规范

南工学工字[2010]15号

一、上课铃响之前进入教室,做好课前准备;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前主动擦好黑板和讲台。

二、服装整洁,仪表端庄,不化浓妆,不留不合学生身份的发型,不穿拖鞋、短裤、背心、超短裙、袒胸露背服装进入课堂。

三、迟到者应在教室门外向教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教室就座;上课时间因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开教室,须经教师批准;请假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四、上课要带教材、笔记本、作业本等必备材料。

五、上课时间要保持安静,关闭手机等通信工具,认真听课并做好课堂笔记,不随意走动,不讲话喧闹,不睡觉,不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六、积极配合教师组织的课堂讨论;听课时有问题向教师提问,应先举手,经教师同意后起立提问或回答。

七、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不在教室内吸烟、用餐、吃零食。

八、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不随意搬动桌椅和设备,不擅自开关仪器设备,严禁涂污墙壁、门窗和桌椅;课后及时关闭电源。

九、诚实做人,主动配合做好课堂考勤。

十、尊重老师,能认真向老师反馈改善课堂教学的意见。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请人代考  开除学籍

简介:程某,原我校国际教育学院2005级建筑工程技术(国)专业学生,该生在2009年5月23日的全国计算机等级(江西考区)考试中,将本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交给他人,代替其参加考试。监考老师在开考后发现异常,替考人突然跑离考场。经教务处、学工处调查核实后,学校根据《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细则》,于2009年6月5日研究决定,给予程某开除学籍处分。

2009年6月19日,程某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处分。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补充调查情况,于2009年7月1日维持学校原作出的对程某“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程某于2009年7月23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江西省教育厅到学校进行实际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做出维持学校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程某在接到教育厅处理结果后先后向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判程某败诉、维持学校处分决定。

启示:《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他人代替或者其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规定“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含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和英语等级考试),违反考察纪律的行为,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年底33号令)规定,参照本细则认定与处理”,可见学生参加国家及其他各级各类考试和由学校组织的考试,均适用《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细则》。

案例二:课程补考考试  请人代考  替人考试 开除学籍

简介:在2013年9月5日的《模拟电子技术A》补考考试中,2011级通信工程专业吴某、熊某、陈某三位同学分别请同宿舍肖某、周某、廖某三位同学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监考老师(该考试课程任课老师)在考试前申明考场纪律,并且提醒同学如果代考请马上离开考场,此时无人离场。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开始逐一检查学生证件,当查到肖某时,监考老师发现该生平时成绩较好,不应该补考,于是对其进行了询问,肖某觉察自己替考的事即将败露,转而起身要离开考场,但被监考教师拦下,认定了其代替吴某参加考试的事实。接着,监考老师又对考生身份进行逐一核对,又发现了周某代替熊某参加考试。同场考试的廖某看到肖某、周某被抓,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匆忙交卷离开考场,监考老师感觉该同学亦存在代考嫌疑,后经笔记核对及班主任核实,廖某承认自己代替陈某参加了考试。按照学校考试违纪的处分流程,根据《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细则》规定,学校已于2013年9月24日给予肖某等六名同学开除学籍处理。

启示:请人代考或替他人参加考试,按照学校《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细则》文件规定,都将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课程考试没有通过可以通过补考、重新学习、积欠考试等形式进行弥补,如果抱有侥幸心理,试图以请人代考的舞弊形式通过考试,只会害己又害人。

案例三:课程期末考试  利用手机舞弊  留校察看

简介:宋某,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2010级学生。该生在2013年1月(大三上学期)的《微机原理及应用A》考试中,试图利用手机上网搜索答案,被监考老师发现。学校根据《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细则》,于2013年1月10日给予宋某留校察看处分。

启示:在考试过程中,试图利用手机上网搜索答案、发送或接收考试答案,均属于舞弊行为,按照学校《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细则》文件规定,此类舞弊行为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时间为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因任何其他违纪行为应受到处分都将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年留校察看期满,若学生表现良好自动解除留校察看期,但留校察看处分无法撤销。按有关规定,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生不能获得学位。

案例四:课程期末考试   夹带纸条  记过处分

简介:郑某,信息工程学院2011级学生。该生在2013年1月(大二上学期)的《大学英语(三)》考试中,在身上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考试过程中试图抄袭,被监考老师发现。学校根据《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细则》,于2013年1月9日给予郑某记过处分。

启示:在考试之前准备纸条、小抄,在参加考试时夹带进入考场,并试图在考试过程中进行抄袭,按照学校《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细则》文件规定,此类舞弊行为将给予记过处分。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各类行政处分都将被记录在个人档案中,对今后本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公务员、应聘工作都将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五:公共基础课考试  夹带  记过处分

简介:2013年6月24日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考试中,缪某、胡某、黄某、邱某四位同学夹带作弊;在2013年6月25日《毛泽东思想概论》考试中,祝某、李某、洪某、周某、刘某、杜某、周某、胡某、杨某九位同学夹带作弊。根据《南昌工程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细则》规定,学校已于2013年6月28日给予十三名同学记过处分。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同学将无法正常获得学士学位。

启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等公共基础课是大学生开阔视野、完善知识结构,塑造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升内在修养和人文软实力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往往被学生所忽视。同学在对待这些课程的时候,普遍表现出选择性学习的随意性和投机性。由于对这些课程的学习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导致平时的知识积累很匮乏,加上公共基础课涉及的知识面广、信息量大,考前复习需要花费不少时间精力,于是有些同学在考试时便想投机取巧、瞒天过海,妄图采用夹带、用手机搜索答案等违反考试纪律的伎俩混过考试,等待他们的将是弄巧成拙,一失足酿成终身恨。



学生考试违纪原因分析


纵观我校学生违纪的心理和动机,我们发现其呈现出复杂多样化的特点,主要表现有:

一、认知偏差。作弊学生没有认识到考试是学生素质提高的重要环节,是对学习效果的一种综合检验。他们并不觉得作弊是一种不道德的、应该受到相关处罚的可耻行为。

二、从众心理。部分自控意识薄弱的学生缺乏明晰的辨别力,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看到别人考试作弊,自己也盲目跟随,结果害了自己,这就是典型的从众心理。

三、侥幸心理。当看到其他同学作弊成功或自己作弊顺利过关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后,于是侥幸心理泛化,作弊意识得到强化,他们更是认为作弊就是“谁抄谁沾光,不抄白不抄”、“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这也是学生中的一种普遍的作弊心理。

四、虚荣心理。由于虚荣心理而作弊的学生,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平时成绩很好,有的是学生干部,平时社会活动较多,考试复习不充分,对以获得高分来保持自己或提高自己在班级中的地位没有把握,因而借助于考试作弊来提高学习成绩。②有的学生是为了入党、评奖学金等原因,总想考试取得好成绩,但发现难以实现目标时,就走作弊这条“捷径”。

五、投机心理。学习是一项艰苦的劳动,有的学生为了省去绞尽脑汁、秉烛夜读之功,对将来有用的、自己感兴趣的课程就多学、苦学;而自认为无用的课程,则不愿学,可又想获得好成绩,便只能靠投机取巧,蒙混过关。

六、冒险心理。某些学生功课基础普遍较差,而有的课不是凭一时努力能赶上去的,这就出现了考试科目多项不及格的现象。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有的学生只能留级或退学。于是便产生了“与其坐以待毙,不如铤而走险”的冒险心理。

七、“哥们”义气心理。义气也助长了作弊歪风的蔓延,一些平时学习成绩尚好的学生,当同学请求“帮忙”时,有的同学虽然心里不愿意,但害怕拒绝后同学关系搞僵,以后不好相处,“碍于情面,无法拒绝”而发生替考、传递试题答案等作弊行为。

八、“挣钱”心理。个别学生学习成绩较好,出于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等原因,成为校园枪手,专门替那些学习成绩不好却又想取得好成绩的学生替考。




南昌工程学院大学生诚信考试倡议书


亲爱的同学们:

孟子云:“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现代文明的基石和标志。南昌工程学院以“自强不息、格物致知”为校训,对我们每一个南工学子提出了勤于读书学习,勇于追求真理的殷切期望,而诚信与勤奋,正是我们追求真理的必由之路。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积极健康、有序和谐的竞争平台,创建良好的考风、学风乃至校风,特向全体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一、端正考试态度。考试是检查教师教学水平、考查学生学习成果、督促学生学习总结的重要途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维护教学秩序的需要。一场考试考好考坏是掌握知识水平问题,但通过作弊获得成绩却是道德品质问题,一次考试不及格你还有许多机会,而一次考试作弊你将失去一切机会。希望同学们将考试作为查漏补缺、寻找进步的重要机会,认真对待每一门考试,并以平和理性的心态对待考试成绩。千万不要考试作弊,作弊即害自己,又害同学,即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原则,又违背了中华民族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与我校的优良学风、考风格格不入。

二、注重平时积累。要想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最关键的是功在平时。唐代大儒韩愈曾说过:“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当代大学生不仅要掌握书本上的知识财富,更重要的是将知识转化为实际能力,努力探索未知的知识领域。这就需要我们在平时学习中努力做到“六提倡、六反对”,即提倡刻苦钻研,反对浮漂作风;提倡严于律己,反对痴迷网络;提倡晨练早读,反对迟睡晚起;提倡按时到课,反对迟到早退;提倡积极向上,反对颓废不前;提倡求真务实,反对考试作弊。全面打好基础,做到厚积薄发。

三、认真对待考试。良好的学风、文明的校风,应当从每个人、从现在做起,努力打造诚信校园。考试前要充分利用一切时间,认真复习,正确认识、对待考试,不抱有侥幸心理,满怀信心迎接考试。考试过程中应尊重监考教师,严格遵守学校考试制度,服从管理;在不良念头面前严于自律,在不良风气面前敢于斗争,自觉抵制一切虚假行为,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以实力争取优异成绩,以诚信展现良好学风,争做一名文明诚信的大学生,争做一名在尊严、形象和信誉没有污点的大学生。

“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本,是我们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互相提醒,互相激励,互相督促,将人生的道德修养落实在每一堂考试之中,交合格的诚信答卷,以真实成绩和真诚品德展示当代大学生的风采,争做优秀的南工人,用实际行动为我校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优良考试氛围!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3年10月10日